聚创造用户服务协议
第一条 释义
第二条 服务宗旨
第三条 服务内容
第四条 协议组成与生效
第五条 聚创造权利及义务
第六条 用户行为规范
第七条 服务费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第九条 知识产权
第十条 协议终止及争议解决
第十一条 保密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第十三条 附则

聚创造是一家专业股权投融资互联网平台运营商,为其实名注册用户提供网络化股权投融资服务。为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融资者及投资者的行为,维护聚创造平台秩序,聚创造与用户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达成如下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释义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或术语应当具有以下定义:
1.1 聚创造:指北京聚创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2 聚创造平台:指聚创造负责运营的在线股权投融资网络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聚创造网站(网址为http://www.jucreate.com)、APP和微信公众号等。
1.3 用户:指通过聚创造平台实名认证审查,参与股权投融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融资者和投资者。
1.4 融资者:指通过聚创造平台实名认证的单位。融资者在融资项目通过聚创造平台审核后,应按照与聚创造签订的《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与法律、审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及宣传视频制作机构等聚创造平台签约中介服务机构签署相应的中介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中介服务费。
1.5 融资项目:由融资者发起并通过聚创造平台展示的股权融资项目。
1.6 投资者:指经聚创造平台实名认证并符合聚创造平台规则规定的合格投资机构和个人。
1.7 平台规则:指在聚创造平台上发布的任何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融资者须知》、《投资者须知》、《投资风险提示书》等任何经聚创造平台发布及生效的规则。

第二条 服务宗旨
2.1 聚创造致力于帮助中小微企业与投资者实现股权投融资对接,融资者可以在聚创造平台上发起项目的融资需求,投资者以现金认购项目公司股权。聚创造鼓励融资者与投资者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2.2 聚创造通过线上的展示让投资者了解项目,同时通过组织线下的投融资者对接达成投资意向,通过聚创造平台签约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财务、知识产权、宣传视频制作等服务,保障投融资的顺利高效进行,帮助项目公司获得资本做强做大,也努力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示其防范投资风险。

第三条 服务内容
3.1 在本协议生效后,融资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及聚创造平台的有关规则,在融资项目通过聚创造平台审核后,获得在线融资服务。
3.2 在本协议生效后,投资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及聚创造平台的有关规则,获得在线投资服务。

第四条 协议组成与生效
4.1 本协议内容包括本协议以及聚创造平台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和操作流程。所有规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2 本协议自融资者或投资者注册成为聚创造用户并同意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之日起生效。
4.3 聚创造有权根据需要不时修改本协议或聚创造各类规则及操作流程。如本协议有任何变更,聚创造将在网站上公开发布,无需征得聚创造用户的事先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及规则一经公开发布即生效,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如聚创造用户继续登录或使用聚创造的,即视为已阅读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
4.4 聚创造用户应该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如不能接受本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不能接受修订后的协议及各类规则,则应立即停止使用聚创造提供的服务,且聚创造无需承担用户由此等停用行为所遭受的任何损失。

第五条 聚创造权利及义务
5.1 聚创造声明并承诺其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必要的权利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聚创造承诺并保证尽责管理和运营聚创造,为用户提供优质的在线投融资服务。
5.2 聚创造将对用户进行实名认证和资格审核,并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核。
5.3 聚创造仅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融资者及投资者对其通过聚创造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融资者提供虚假信息或遗漏重大的、影响投资者投资判断的信息,聚创造保留协助投资者向相关责任方追究责任的权利。聚创造不对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和交易的达成等事项作任何性质的担保或保证,亦不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5.4 聚创造会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用户的欺诈及诈骗行为。若用户存在欺诈及诈骗行为或其他损害用户利益的行为,聚创造将及时对欺诈及诈骗行为进行公告,以及向工商、金融、公安等行政机关通报其违法行为,并根据情况终止相关股权投融资活动或取消相关责任人的用户资格,同时保留追究其民事或刑事等法律责任的权利。
5.5 聚创造持续开展股权投融资知识普及和培训活动,并在聚创造平台发布《投资风险提示书》,确保投资者知悉投资风险。
5.6 聚创造会保守用户的商业秘密和隐私,非因法定原因和合理需要,不得泄露前述信息。

第六条 用户行为规范
6.1 用户声明并承诺其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形式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用户具有法律约束力。
6.2 用户有权在聚创造平台相应位置发布信息,用户承诺并保证其提供或发布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的基本资料、项目信息等)是真实、准确、完整的,符合中国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聚创造平台的相关规则,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3 用户应维护聚创造平台的正常运作及其公信力,不得实施有损于聚创造及聚创造平台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6.3.1 传播或发表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资料或言论,不得通过聚创造平台以项目融资或投资名义进行任何类型的洗钱;
6.3.2 利用平台从事窃取他人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未经聚创造书面许可,通过本协议约定方式之外的途径进入聚创造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或者使用本协议约定范围外的信息网络资源或服务;
6.3.3 未经聚创造书面许可,对聚创造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6.3.4 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网上交易的正常秩序,从事与网上交易无关的行为,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6.3.5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妨碍聚创造平台正常运作、有损聚创造名誉的行为;
6.3.6 以虚构或歪曲事实的方式不当评价甚至攻击其他聚创造平台用户;
6.3.7 其他有损于聚创造的行为。
6.4 通过聚创造实名认证的注册用户,有权在其权限内浏览信息、发布信息、创建项目或进行在线投融资活动。用户承诺并保证妥善保管其在聚创造的账号和密码,并对其登录状态中的所有活动和事件承担责任。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其账号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应立即通知聚创造客服并采取措施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6.5 用户承诺并保证其提供或发布的信息不存在以下情形:
6.5.1 违反中国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6.5.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6.5.3 散布谣言,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6.5.4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
6.5.5 发布、传送、传播、储存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利的内容;
6.5.6 其他含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禁止内容的。
6.6 用户通过聚创造平台发布的涉嫌违法或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利或违反本协议的信息,聚创造有权依据其独立判断对该等信息予以修改、编辑或删除,而无需事先通知相关用户。用户违反上述行为规范对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用户须独立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并须确保聚创造免于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费用。
6.7 用户承诺并保证依据自身判断对在聚创造上创建、发布项目作出独立的、审慎的决定,并保证依法、依约履行其在融资项目下的义务。
6.8 用户承诺并保证使用聚创造平台进行投融资的风险由其自身承担。其根据自身需求下载取得相关信息资料,由其自行承担系统受损、资料丢失以及其他任何风险。
6.9 用户承诺并保证若其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而给聚创造造成损失,用户同意对聚创造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服务费用
7.1 聚创造不向融资者和投资者收取任何的服务佣金。
7.2 融资者应根据其与聚创造签订的《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与法律、审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及宣传视频制作机构等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签署中介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中介服务费。
7.3 若融资者签署上述相关中介服务协议后违反协议的,聚创造拥有立即停止融资者使用聚创造平台的权利,该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关闭该融资者的融资项目、删除其相关资料等。若融资者未按照上述相关中介服务协议支付中介服务费的,聚创造有权暂停融资者的融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按照相关中介服务协议提供了中介服务的,聚创造将协助中介服务机构依法维权。
7.4 聚创造对平台中介服务机构的中介服务费制定相关收费标准和范围,超出范围的中介服务费,融资者可以拒绝支付。聚创造协调融资者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关系,确保融资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聚创造平台规则或相关协议的陈述、保证或承诺,而使另一方遭受任何诉讼、纠纷、索赔、处罚等的,违约方应负责及时补救并解决;该等违约行为使另一方发生任何费用、额外责任或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
8.2 如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时限内停止违约行为,要求其消除影响。如违约方未能按时停止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如因聚创造自身原因造成用户的损失,聚创造向用户承担的总体责任和最高赔偿限额不应超过用户向聚创造平台中介服务机构已经支付的中介服务费的总额或聚创造向用户收取的佣金(如有)。
8.3 如用户与聚创造平台的中介服务机构就违约责任另有特别规定,违约责任按照其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的协议追究。

第九条 知识产权
9.1 用户承诺其对通过聚创造发布、上传的所有内容拥有合法权利,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肖像权、隐私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合法权利及其他合同权利。
9.2 用户通过聚创造发布、上传的任何内容,用户授予聚创造及其相关方非独家的、可转授权的、不可撤销的、全球通用的、永久的、免费的许可使用权利,并可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改写、改编、发行、翻译、创造衍生性内容及/或可以将前述部分或全部内容加以传播、表演、展示,及/或可以将前述部分或全部内容放入任何现在已知和未来开发出的以任何形式、媒体或科技承载的作品当中。
9.3 聚创造向用户提供的服务含有受到相关知识产权及其他法律保护的专有保密资料或信息,亦受著作权、商标、专利等相关法律的保护。未经聚创造或相关权利人书面授权,用户不得修改、出售、传播部分或全部该等信息,或加以制作衍生服务或软件,或通过进行还原工程、反向组译及其他方式破译原代码。

第十条 协议终止及争议解决
10.1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聚创造有权全部或部分中止或终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且无须征得用户的同意:
10.1.1 用户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或其他规定;
10.1.2 用户的行为将引发或可能引发聚创造运营的重大风险;
10.1.3 用户的行为存在或可能存在明显危害其他用户利益的风险;
10.1.4 因不可归责于聚创造的原因造成该用户无法继续接受聚创造的服务。
10.2 如用户在线上或线下与聚创造签署的任何协议或规则的终止,使得聚创造用户服务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则本协议将同时终止。因不可归责于聚创造的原因造成本协议相关规则的终止,在本协议终止前的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赔偿和责任,用户必须完全且独立地承担赔偿和责任。但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融资者、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履行。
10.3 无论本协议因何种原因终止,并不影响本协议终止前已经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效力。
10.4 用户与聚创造平台签约中介服务机构签署了中介服务协议的,相关协议的终止、变更等遵照其与中介服务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执行。
10.5 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异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约束。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应尽量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予以协商解决;若三十日内经协商不能解决或任意一方不同意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保密
协议任何一方对根据本协议获得的对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对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秘密信息、管理信息、用户的注册资料等基本信息)及本协议所涉保密事项承担同等保密义务。未经协议各方许可不得擅自将有关信息、资料披露给第三方(根据法律要求履行必要信息披露义务除外)。如因违反本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若发生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或无法避免的事件导致任何一方或各方不能履行其约定义务,该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义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2.2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各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十天内向相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及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防止相对方的损失扩大,否则,仍应就扩大部分的损失向相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附则
13.1 除非取得聚创造的书面同意,用户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3.2 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和/或享受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和/或利益,不应视为对该等权利和/或利益的放弃,且对该等权利和/或利益的部分行使不应妨碍未来对此等权利和/或利益的行使。
13.3 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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